关于做好2023年度财务决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3日 10:07  

 

各部门、二级学院:

接财政厅有关通知,区本级将于2023年12月15日关闭财政预算支付系统,进行2023年财务年终结算,预计到2024年1月下旬才能重新开放系统。为做好2023年度财务决算,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2月24日原则上停办理各种务,期间收入申报系统、网络报账系统将暂时关闭,不再受理业务,2024年2月25日起财务处开始办理各项业务。

二、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各部门和二级单位预算的通知》(校财〔2023〕1号)要求,12月份上半月仅接收11月发生的经济活动的报账业务,之前月份发生的经济活动必须在12月份前完成报账(财政专项资金除外),2023年发生的经济业务务必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报账。逾期办理报账的将不予报销。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保证资金执行进度,避免结余财政资金被收回。

四、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工作需要,2023年及以前年度下拨的常规预算指标原则上不予结转。财务处将在12月31日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对预算进行收回(科研教改、创收经费不在预算收回范围),请已经办理立项、审计、招投标、供货等手续但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付款手续,暂时完成不了支出的,由单位提出申请,附有关材料于12月21日报财务处201办公室备案审定后予以办理指标结转(包含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经费立项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办理的不予结转,造成无法支付的后果由立项部门承担。

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从财务处领用的各种收费票据和其他票券(单),务必于12月25日前全部交回财务处核销。未全部交回核销的部门(二级学院)不得领用下年度收费票据。

六、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领导要及时督促本部门(二级学院)人员认真清理各类借款,严格按照《贺州学院暂付款暂行办法》执行。教职工有借款未报账的,需在12月16日前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无故不及时清理借款的,将在个人工资及绩效发放中抵扣。

七、严禁年终恶意花钱,突击立项,12月起原则上不得再进行项目立项(财政专项资金可视项目实施情况立项),否则由有关部门追究经办人、经费审批人相关责任。

八、各单位负责人应在年终前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收入进行排查清理,检查本单位有无利用学校资源取得收入但未及时上缴财务部门的情况。未在本年年终决算前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的视同截留学校收入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交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请各二级学院在年底结账前及时催交学生缴纳所欠学费住宿费,保证学校当年的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十、请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催交各项房租、物业费、清洁费等,确保当年应收款项及时上缴。

十一、除财务处已核准予以结转的预算项目,2024年办理的业务均在2024年部门预算经费指标中列支。

十二、请各部门、二级学院重视我校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务必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人员,积极支持和配合。

                                                                                                        财 务 处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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