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州学院社会服务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校财【2016】4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2日 15:43  

 

 

 

 

贺  州学 院 文 件

 

 

 

校财〔20164

关于印发贺州学院社会服务收益分配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贺州学院社会服务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学校行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20161228

 

 

 

贺州学院社会服务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为鼓励各部门、二级学院利用学校存量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同时,为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收益是:除各类计划内全日制学历教育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计划内成人函授与计划外各种形式办学取得的办学收入和利用学校资源提供服务取得的各种资源补偿性收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供管理服务经批准适当收取的各种管理性收入等。

第二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服务社会活动应当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学校、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利益。 

第三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实行先报批后实施,即开展服务社会活动前应当向学校递交活动报告,经学校同意后方能实施。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提高,确需变动,应事先经学校同意并报物价部门备案。严禁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私立项目或标准向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凡涉及收费的项目必须依据相关文件或依据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征得学校同意后,由财务处上报物价部门备案。收支纳入学校的财务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社会服务收益项目核准后,由财务处提供相关收据或发票,需要办理收费备案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严格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开具票据,并负担相关税费。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分项目进行收支核算。

第六条任何部门不能将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用于部门服务性收益项目支出,一经发现,则将收益全部收归学校。项目收入主要来源于学校其它单位和部门学校预算经费的,原则上不确定为服务性收益项目,其收入主要用于冲减相应的预算经费支出。

第七条 各项开支应取得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或认可)的合法票据,不能白条报账或以领代报。对无完税劳务发票而造册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费及非本院职工的课酬等,由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从其个人所得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必须承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并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分成收入或收支结余,首先应用于该项目的成本费用,也可用于业务学习、业务交流及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其分成收入或收支结余可滚存使用。若要用于劳务或福利性分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部门事业发展基金和部门奖福基金。所有的福利性分配一律在奖福基金中开支。奖福利性开支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专题报告学校,由主管财务的总会计师审批;其余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手续。 

第十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实现的收入,按下列办法分配:

1.校内举办的计划内招收函授学生学费收入。按其学费总收入的10%扣除上缴政府调控资金后,再按如下比例分配:

学校(%

承办单位(%

34        

66

2.校外举办的计划内招收函授学生(含函授点)学费收入。按其学费总收入的10%扣除上缴政府调控资金后,按如下比例分配:

学校(%

承办单位及函授站点(%

17

83

3.自考班学费收入。按其学费总收入(若联合办学的按照双方合作协议计算出的分成所得作为我校二次分配的计算基数)的10%扣除上缴政府调控资金后,按如下比例分配:

学校(%

承办单位(%

15

85

4.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学费收入。按其总收入的10%扣除上缴政府调控资金(或相关税费)后,再按如下比例分配:

学校(%

承办单位(%

25

75

5.合作举办的校外函授班、研究生班收入。按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学校分成总收入的10%扣除上缴政府调控资金后,再按如下比例分配:

学校(%

承办单位(%

12

88

6.报名考试费收入。除上缴上级有关部门的费用以及成本(监考费及与考试有关的费用)后,再按10%上缴政府调控资金,结余按如下比例分配:

学校(%

承办单位(%

80

20

  7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各项收入的收入。该项收入在扣除10%政府调控资金和各种税费后,按如下比例分配:

学校(%

承办单位(%

30

70

第十一条与社会服务收入项目的管理有一定关系,且不能直接参与项目收入分配的部门,学校视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决定从上缴学校收入部分(或校长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二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应当以收抵支,自负盈亏,结余部分4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60%作为奖励福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图书资料与办公设备购置、充教学科研有关会议及业务培训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不足。奖励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人员的奖励和符合规定的福利性支出。

第十三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时,劳务酬金标准按《贺州学院劳务(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具体发放时需填写《贺州学院奖励绩效(津补贴、劳酬)支出审批表》,经人事处和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十四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时,发放给个人的酬金应当遵守绩效工资管理规定,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接受学校人事处的指导。

第十五条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学校饮食中心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201711日起试行,原《贺州学院社会服务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院财〔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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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1228日印发 

附件

              贺州学院创收分成奖福基金支出审批单 

申报部门:            申报日期:

发放事由

支出经费来源

是否列入绩效

发放人次

发放金额

收入申报单

其他附件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人事处审核意见

年  月  

财务处审核意见

年  月  

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年  月  

 

上一条: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财【2019】1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贺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财〔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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