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类中介机构非法集资风险逐步暴露,问题平台增多,致使众多参与者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现将非法集资的特征、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提示如下: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
(一)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
提示:超过正常消费的预付款或者超过正常优惠幅度的预付款都应警惕。
(二)消费返现非法集资。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返还购货款方式集资。
提示:超过正常商品购买价格的消费就可能是集资的损失。
(三)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等,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发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违法。
(四)原始股非法集资。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噱头,向老百姓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
提示:企业在新三板和其他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称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对外宣传,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六)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养老机构以项目建设、预订床位、直接借贷等为由,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
提示: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前向养老机构缴纳任何资金都存在风险。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假借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为名,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承诺固定回报,向所谓的“社员”吸收存款。
提示:具备产业合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申请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采取“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原则,向内部社员吸收股金,供社员内部使用。
三、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发表主旨演讲中提示非法集资风险:“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努力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一旦发现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和投资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积极举报,让各种金融诈骗和不断变异的庞氏骗局无所遁形。”
认清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形式,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以合法外衣为掩护,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不断翻新、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和利益诱惑,一定要端正心态,请多一分审慎,少一分侥幸,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血本无归。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后果自负,损失自担,请大家擦亮眼睛,切勿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