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公务出差,根据《贺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校财【2018】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34号)文件要求,现就公务出差事宜通知如下:
从11月1日起,将严格根据《贺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财〔2018〕3号)第十条:原则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第三十六条除单位派车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票、行程单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出差审批单(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还需书面说明)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有关规定进行教职工公务出差报账审核。请各教职工知悉并严格遵守公务出差的有关报账要求,避免报账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贺州学院财务处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