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人员: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社[2017]12号)及《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及时足额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清算期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要求,我校须于2018年5月31日前做好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清算及足额补缴清算期社会保险费工作,以便切实做好个人社保账户记实工作,及时为2014年10月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即“中人”)进行待遇重算。现将清算补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对象)
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我校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清算时间
2014年10月-2016年12月
三、清算内容
2014年10月-2016年12月在职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
四、清算说明
从2015年7月开始,国家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从2014年10月起,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由于2015年6月前,相关文件尚未出台,故2014年10月-2015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均未缴纳,现须一次性补缴完毕;2015年7月-2016年12月期间,由于相关保险缴费基数不明确,所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仅仅按财政统发工资为基数进行代扣代缴,现根据文件明确要求,我校自行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也必须纳入社保基数,故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应纳入社保基数的差额部分(即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也需一次性补缴完毕。
五、补缴办法
请接到通知的人员在务必在7月20日之前将款项打入以下账号并备注姓名+补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户名:贺州学院
账号:433412010106698575
开户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八步支行
此项工作关系到个人退休后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领取基数,请有关人员积极配合。根据政策要求,个人部分未及时补缴,财政配套部分将不予以安排,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造成退休后养老金及职业年金领取的任何问题,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后果,学校不再配合办理该项工作。
附件: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缴名单(调出及离职)
人事处、财务处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