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州学院部门预算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贺州学院部门预算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202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2024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部门预算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费开支审批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规范经费审批程序,建立权责统一的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除横向科研经费以外的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
第三条 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
(二)预算控制原则。学校各项经费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经费审批人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对其归口管理的经费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回避原则。审批人不能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手的财务开支进行审批。
第二章 经费类型及审批责任
第四条 部门预算经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日常预算经费:学校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二)专项经费:财政下达非科研专项经费、学校安排财政专项配套经费、学校安排其他专项经费;
(三)科研(教改)经费:纵向及学校自筹配套的科研(教改)项目经费;
(四)创收经费:社会服务收益分配资金;
(五)其他经费:外单位转入其他经费、代管项目经费。
第五条 经费开支实行经济责任当事人制度。当事人在本办法中特指经费开支活动中的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
(一)经办人。指购买商品、服务等的自然人。经办人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二)证明人或验收人。证明人是指取得服务过程中的见证人或确保款项支付真实性的见证人;验收人是指物品购回后、使用前办理入库或验收手续的人员;证明人或验收人对经费开支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连带责任;
(三)审批人
1.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2.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是所负责经费的直接责任人;
3.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校领导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经费审批授权。审批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他人审批,被授权人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审批。
(一)审批人须线上办理经费开支审批授权手续(系统上项目转交即为授权行为);
(二)为明确责任,授权他人审批的,审批权一旦授权他人行使,在授权期间授权人不得再行使审批权力,但应承担对被授权人审批行为的监督责任,双方共同承担授权审批事项的经济责任;
(三)需要撤销或变更审批授权的,须由原授权人进行线上撤销或变更。
第七条 审批人变更。因审批人岗位调整必须变更审批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和日期为准,按照岗位相应变更审批人。审批人变更后,原审批人授权审批事项自动撤销。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八条 审批权限
金额 | 审批人 |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 经费负责人 |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 经费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 |
50万元—100万元 (含100万元) | 经费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
100万元以上 | 经费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
第九条 特殊事项审批,是指基建工程款、行政公务接待费、支付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事项的审批。特殊事项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基建工程款支出,参照《贺州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审批。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三)支付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审批。由有关单位凭经审核的《履约保证金、质保金退付意见书》(见附件)提出申请,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国资处或后勤服务处审批;
(四)学生课题审批。课题(项目)支出由其指导老师负责审批,指导老师不得授权学生审批;
(五)借款审批。原则上不允许借款,因特殊原因需办理借款的,由经办人列明借款事由及详细用款计划并办理借款手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经财务处负责人核实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六)经费审批人为经手人或参与人的事项审批。经费审批人为经手人或参与人的,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人员审批。
第十条 免于校领导审批事项
(一)学校每月例行发放的工资、绩效、住房物业补贴、伙食补助、离退休生活补助;
(二)汇缴财政专户资金;
(三)缴税金,每月例行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四)每月支付的水电费、食堂经营款、根据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的各类物业费。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经费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将应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假冒、伪造审批人签字,一经发现假冒、伪造签字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工作经费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接待费支出、市内交通费支出的;
(二)以虚假业务套取现金的;
(三)业务的发生与项目没有任何相关性的;
(四)超越职责审批权限的;
(五)审核不严,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学院部门预算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9〕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贺 州 学 院 质 保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供应商(承建商)申请 | 项目名称: |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
结算金额: (备注:合同执行有变更时填写,无变更时结算金额等于合同金额) |
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质保金 %期限于 年 月 日已满,请将质保金(大写) ¥(小写) 退付到达以下账号。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及电话: |
使用部门意见 | 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质保金及退付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国资办(后勤服务处)意见 | 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质保金及退付金额。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