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贺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行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2017年7月9日
贺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各项应缴费用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缴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我校学生应加深对应缴费用的认识,切实履行缴费义务。
第二章收费管理组织和原则
第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有关高等院校收费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收费职责。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按国家规定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第七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流程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报批及收费备案后,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物价部门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第八条学生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予以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收费项目与方式
第九条收费项目即学校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学费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年度预交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选课资格。学分制缴费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一般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对于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重新计算收取学习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按照不同的住宿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相应标准收费。学生入学前,住宿安排未定的,预收住宿费,学生到校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再按学生所居宿舍的实际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与银行合作,开通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现场刷卡(银联卡)缴费等多种方式收取学生费用。学校财务处于新学年开学前,将下一学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内容发布在校园网上,并通知二级学院,再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向学生传达。新生缴费的方式,以学校招生部门印发的入学须知书面告知。
第四章缓缴条件、手续与措施
第十五条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的,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办好以下手续:学生本人提出缓缴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提交学工处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提交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工处将获批学生的申请表交财务处办理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超过期限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催收。
第十六条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手续未获批准或缓缴期已过但不续办缓缴手续的,按无故拖欠缴费处理。对无故拖欠缴费的,由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不得作为欠费理由拒绝办理缓缴手续。
第五章退费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缴费后,因故退学、死亡或提前毕业、结业,按学年制缴费的,按每年10个月平均计算,扣除其实际在校期间应负担的费用后,退还余款。计算公式为:每学年缴费金额÷10个月×(10个月-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实际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分制缴费的,则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实际学分结算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学生缴费注册后未入读、未选课的,退还全部已缴的学费,已选课的按选课的学分结算学费,住宿费则按入住的实际时间结算。
第二十条学生经批准中途转学、退学的,其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分月计算到该生转学或退学当月为止,学费、住宿费由财务处根据实际结算,多还少补后,方可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因调整专业、宿舍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又缴费等原因导致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的,超过部分金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时,该学年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可留待复学后继续使用。学生休学期满,因故不能复学的,在办理退学手续时,退还学生休学时已缴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办理退费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凭已缴费用收据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要求学生在自批准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处分下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复学的学费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时可根据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补交学费。
(一)按学年制收费管理的学生,复学后就读于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的,按其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收费。
(二)按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生,按所选课程学分的实际情况进行收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好复学手续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涉及收费变动的,财务处按教务处出具的复学证明中注明的专业及班级,执行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收费。学生持复学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