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州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贺州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行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2017年7月9日
贺州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内财务收支计划的总纲,具有调控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透明性、绩效性”的目标要求。
第四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求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部门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五条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必须体现学校发展路线,当年工作目标。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财务处拟定的年度预算计划,形成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的方案。
第九条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财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
(二)负责编制学校预算;
(三)负责年度预算的下达,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二级部门申请,向校长提出预备费的使用建议;
(六)定期向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部门预算;
(八)审查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学校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视情况将所掌管的预算经费进行二次分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经学校财务处审批通过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均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预算分为校级预算和二级责任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教学服务收入和科技服务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有偿转让收入等。
第十四条预算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类别又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自筹基建支出。指学校经批准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指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分别编制学校统管经费、部门切块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学校统管经费指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人员经费和部分公用经费;部门切块经费指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的业务经费;项目经费指为保证事业发展计划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下达的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具体分为财政专项和学校自筹项目两大类;财政专项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经费,在核算时列入项目支出;学校自筹项目是指由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经费,在核算时列入相应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在收入落实、支出打足的前提下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坚持事业发展与财务承受力的平衡,做到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项预算收入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即保证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预算和国家财政拨款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的完成,再根据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适当安排发展性建设类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的部门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处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内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财务处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并报学校财务处汇总、审核、下达预算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应当根据财务处要求,编制预算申请报财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汇总编制学校预算。其中,项目支出预算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应当在市本级人大讨论通过部门预算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学校预算草案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进行讨论通过,并于每年四月末之前由学校批准下达当年预算。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预算下达15天内,将需二次分配的项目预算报财务处。学校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学校下达的预算使用各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部门预算的编制,按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预算经党委办公会、校长办公会通过正式下达后,各预算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学校预算草案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日常经费的一半预拨经费。待预算批准下达后,按批准的预算下达并调整指标金额。
第二十六条预算一经批准确定,即具有法定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学校内部的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做出涉及预算减收或增支的决定,学校财务处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领导越权做出的决定,以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分配给各二级单位的经费指标,各单位要统筹安排,规范使用,严格按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预算,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对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指标,实行结余收回学校的原则。对有特定用途的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的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收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也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预算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集中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过程中的即时控制,定期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有关责任单位。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严格高效的预算执行控制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务处及学校分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不可预见的开支,应先申请从预备费中安排调拨支出。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学校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每年的第四季度,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且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三十四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年度内一般不追加或追减。因学校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阐述理由,经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财务处根据会议决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直接增加预算收支,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学校财务处应将因预算调整和其他各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调整预算文本中全面反映。
第三十六条预算应当按照预算支出额的一定比例设置预算预备费,按照预算基本支出总额的1-2%安排,预备费的使用另行制定规范予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合并、拆分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相应预算划转。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学校各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根据评价结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加强支出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四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制度,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在学校年终考核通知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支出评价结果提交财务处进行汇总、复核,并由财务处将汇总结果报学校相关会议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学校将加大投入力度;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校将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削减或取消有关预算;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单位(部门)正常运转和发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预算执行过程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预算责任单位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预算责任单位是指在学校预算管理体系中承担相应预算收入与支出责任的内部组织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对本单位的收入和支出负责,确保收入完成,并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四十四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及相关独立部门必须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及时上缴收入,不得截留或挪用,坚决杜绝账外账和设置“小金库”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各预算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收支分析,并向学校财务处进行详细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与学校预算数据采集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准确、及时地提供相关数据或材料,确保学校预算的顺利完成。
第九章预算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学校审计处对校级预算和各二级单位预算的执行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实施民主监督。财务处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学校当年预算收支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